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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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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18日     浏览:11066 次      来源: 湖北毕业生就业网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

1、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者,除薪酬或生活补贴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研究生招录加分及升学等政策,优秀大学生士兵可直接提拔为干部。

3、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年另发400元交通补贴;所在地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基本医疗保险。

4、参加“三支一扶”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直接发给本人。

5、具有两年以上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市两级公务员,适当增加笔试分数,进入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两级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6、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免费托管其户档关系。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7、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中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8、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9、对企业招用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省内城市取消落户限制。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10、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3个月以上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按每人1200元给予创业补贴。

1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者,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13、到我省县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部分补贴。

14、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首期出资达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15、对在我省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者,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

16、从事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优秀毕业生到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重大项目的政策

17、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的,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有关规定合并计算。

五、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

19、对到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免收登记费用。

20、参加职业培训者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

21、对其中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对其中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保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3、所在高校可据实给予适当求职补贴。

 

 

 

 

湖北省教育厅二OO九年五月印制